一、酗酒滋事
酗酒滋事即为喝醉酒寻衅生事,酗酒滋事同样会受法律制裁。
案例01:酗酒群殴滋事,致人死亡案件。
事件:2013年11月11日,某高校学生20余人在沙坪坝区大学城熙街一餐馆聚餐庆祝“光棍节”后醉酒,其中一同学为表现其搭讪能力,向一过路社会男子的女朋友索要电话号码发生争执后,酗酒学生动手打人,闻讯赶来的被打男子的朋友发现自己朋友和其女友被打后,没有选择报警,而是在“哥们义气”的驱使下,借助酒精选择持械报复。在打架中,酗酒学生赵某用砖块将对方一社会男子打成重度脑震荡,而对方一社会男子将滋事男生用匕首捅成重伤。在派出所10余名民警的强行隔离下双方才住手。后经医院全力抢救,脑震荡男子康复出院,被捅男子在医院抢救12小时后宣告抢救无效死亡。
结果:双方一死一伤,杀人男子被判刑6年6个月,其他学生和社会男子均将接受法律制裁。
提示:适量饮酒,酒后不滋事,发现有酗酒现象同行同学应及时劝阻,不要起哄,酗酒后好友要及时将酗酒者送往医院解酒,避免酒精中毒事件发生。
二、防溺水
近年来,全国各地高校意外伤害事件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重庆市教委就学生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多次就学生溺水等意外伤害和死亡等预防工作加强了部署,但此类问题仍有发生。据重庆市教委统计,就2014年3月11日-4月11日仅一个月时间内我市高、中小学共发生死亡案例的安全事故8起,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有盲目下水施救溺水者导致多人溺亡事件。
案例01:私自下水至溺水死亡
事件:2014年6月1日17时55分,重庆某高校在校大学生结伙一行四人(两男两女)在重庆大剧院旁边的河边戏水,两男子“比胆量看谁走得更深”,约定后两男子手拉手、面对面向河中走去,在女同学的鼓励下,两男子越走越深,当水面漫过两男子的肩膀时突然落水。两女子见状大声呼救,但为时已晚,两人最终落水溺亡。晚上9点04分,两人遗体被打捞起来。
结果:两男子溺水死亡,老师、家长、女友伤心不已。
提示:水火无情,不要私自下水或到没有安全措施的区域戏水、游泳,无专业技能者发现溺水者不要盲目下水施救。
三、食品安全
案例02:食品卫生及安全
事件:2013年11月12日下午,西北大学长安校区的43名学生,在食用食堂的“土耳其烤肉”饭后陆续出现呕吐、腹泻症状,并被送往医院治疗。在该起食物中毒案件中,没有人员死亡报告。以上案例的调查结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堂烤肉的作料和肉的品质监管不够,承包商对其肉的原料进行冷冻的同时,在肉中注入了大量的防腐剂,导致学生食用烤肉后发生中毒现象。
结果:43名同学集体出现食物中毒现象,及时送医救治,无死亡病例。
提示:到学校集体食堂或者有正规手续的餐饮店进食,远离饮食游摊,杜绝盒饭。
四、交通安全
案例01:无证驾驶这人死亡
事件:2010年6月12日,沙坪坝区大学城明德路3号某高职学院两名女生王某和吕某周末返校开完班会后,与学院另外两名男生商议晚间溜出去喝酒。在生活老师查完宿舍后,四名同学趁宿管老师不注意溜出宿舍,分别驾乘两辆小型摩托赛车到大学城熙街喝酒。四名同学饮酒至次日早上6时许,王某(未饮酒)驾乘摩托车返校,就在返校途中,有王某(女)驾驶、吕某(女)乘坐的摩托车行至某学院东门拐弯处,由于车速较快和疲劳驾驶,摩托车撞在该学校围墙上,导致王某全身多处骨折骨裂,骨盆破裂,吕某当场死亡。
结果:一死一伤。王某因无证驾驶至人死亡,在案件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判有期徒刑2年(因王某重伤,监外执行),赔偿死者家属40余万元,摩托车主有连带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万余元。
提示:血的教训证明了铁的事实,那就是认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杜绝无证、疲劳、酒后驾驶、远离“黑车”平安出行才能远离伤亡。“不作死、就不会死”。
五、其他意外伤害
其他意外伤害主要指运动伤害(登山、春游等)、体育活动伤害、抢劫意外伤害等。在平常运动中,同学们要熟知自己体力,不要过分运动导致体力透支,不要攀爬围墙、险峰。同时,不要独自走夜路,女生夜间外出要注意着装,发生抢劫、抢夺等意外事件要舍财保命再报警,机智应对,避免“狗急跳墙”引发人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