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考核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优良学风和校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7]第21号部长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效。
第三条 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工作应按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进行。各专业必修课程原则上都必须考试,选修课为考查。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学校考试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依照本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
1.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以及负责教学管理工作的相关二级学院(部)行政领导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学校考核工作的正常进行,负责调查、核实、认定、上报考核中发生的重大和疑难事件。
2.各二级学院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管理规定、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及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考核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1.二级学院领导办公会。结合本二级学院情况研究和落实考试工作的有关要求、安排和措施;
2.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考试工作的有关要求、安排和措施;
3.学生动员会。通过不同的形式,讲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本管理规定的第七、八、九章等。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使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使学生逐步养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六条 考试时间
1.学校组织的考试,其日程依据当年的校历和教学计划进行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变更考试日程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部)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2.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由全国或全市统一安排进行。
3.考试日程原则上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进行安排(特殊情况可增加中午、晚上时段)。考试课程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考查课程时间一般为90分钟,口试时间每位考生一般为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由主考教师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将考试时间适当延长或缩减。
第七条 考试组织
1.全国(或全市)性的考试及学校确定的“教考分离”课程,由学校统一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各二级学院(部)负责监考任务的落实。
2.所有课程的期末考试或结业考试,二级学院(部)组织的“统一考试”和自行组织的“非统一考试”两类。“统一考试”的课程一般是公共课(如: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开设面广的课程;“非统一考试”为除上述课程以外其他课程的考试及每学期期中结束的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通知相关二级学院(部)安排。
3.“非统一考试”由各二级学院(部)在考试前5个工作日将考试安排表报教务处备案,原则上11周及以前结束的课程在12-13周内进行,12周以后结束的课程在期末进行。
4.“非统一考试”考试要求应完全与“统一考试”相同。
5.各专业考试课程原则上都应安排占有一定比例的笔试。
6.学生所修课程如考试时间冲突,必须先参加当期必修课程的考试,其余课程均需按《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办理缓考手续。
第八条 考场安排
“统一考试”所用场地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统一考试”所用场地(含机房)由各二级学院(部)事先在智慧教务系统的申请,由教务处审批;在考试进行过程中考场安排如出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教务处进行调整。安排考场时原则上应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同一考核科目的考生按隔位就座的原则确定考场的容量和各考场内考生的座次。
第九条 监考与巡考
1.所有考试(免监考考试除外)都要安排人员负责主考和监考。每个考场一般应安排2名及以上监考教师。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与监考教师的数量比例一般应为20:1。
2.监考教师必须是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的正式在职职工,必须参加监考培训。未经培训者以及其余人员,不得参加监考。监考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自行替换。
3.无论是统一考试还是非统一考试,在学生参加考试前3个工作日,各二级学院(部)须向教务处提交巡考人员安排表。
4.根据巡考安排,教务处、各二级学院(部)领导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并做好巡考记录。
第十条 试题与试卷管理
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二级学院(部)应对试卷规范管理,加大教考分离力度。
1.试卷保密工作。命题教师或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或与之有关的内容。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包括考前勾画重点,暗示命题范围等)问题,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2.试卷印制完成后,经教务处人员与各二级学院(部)相关涉密工作人员装袋密封完毕,应立即将试卷送往试卷保密库保管。
3.阅卷完成后,教务处、各二级学院(部)主管领导应对已评阅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有关课程教与学的情况。
4.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阅卷组长或阅卷老师直接交课程管理单位统一登记、封存。保存期(学生毕业后一年)超过规定时间的试卷,由各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统一由教务处组织集中销毁。
第四章 考核方式、命题与制卷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
1.考核方式包括闭卷与开卷,考核内容可以是笔试、口试、论文、报告、综述、实作(含机考)等。
2.考核方式由教研室主任拟定后,报二级学院(部)主管领导审批,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3.开卷考试的课程,其命题应为综合性题目,重点考察学生对本课程所要求掌握知识的应用能力。开卷考试也应定时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120分钟。学生在参加开卷考试的过程中只能携带教师指定的参考资料、书籍。不准借用或复印他人笔记和复习资料。开卷考试课程的试卷与闭卷考试课程的试卷在管理上相同。各二级学院(部)安排的开卷考试的时间、地点须在教务处备案。
4.采用口试方式进行考试的课程,需要课程归口二级学院(部)院长同意。对每一位学生进行考试时,至少有2名专业课程老师在场。考试结束后,需要将学生口试记录或录音作为答卷交课程管理单位保存。口试题目随机抽取,原则上每生一题。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
1.试题(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考试命题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重点考察学生对该课程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考察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察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2.对统一课程标准,统一教学内容的课程,应根据课程标准统一命题。其他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的课程标准命题,并报二级学院(部)主管领导审定。
3.凡在同一学期、不同班级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其教学进度与内容要求基本相同,采用同一试卷。
4.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分量相当,且相同题目不超过20%的A、B两套试题,供考试选用;期末考试试卷或补考、重修试卷由试卷印制单位随机抽取。
5.根据需要,部分课程的命题,将组织命题小组完成,或聘请院外专家命题,或使用全国、省(市)建立的题库组题。
6.属于有关计算机技能的课程,必须有机考,课程题库要求达到一定数量,原则上是随机出题。
7.命题教师或命题小组,须在考试前两周内将二级学院(部)主管领导审定的试卷装袋密封并将试卷袋上的各个项目完善签字手续后提交教务处。命题袋上规定项目填写不完整或签字手续不齐全的,教务处不予接收;由有关的二级学院(部)、教研室负责人重新审查,填写完整后提交。
第十三条 制卷
试卷的制作按下述规定执行:
1.原则上采用统一制卷,专人管理、集中领取。
2.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版面格式要求规范,项目齐全。试卷要求用打印机打印,图标准确,无漏页漏项。
3.如为电子试卷,由教务处统一按要求在考试前特定时间内上传到考场。
4.试卷上的所有文字须采用宋体,大小要适度且统一使用标准简化字(特殊要求的课程除外)。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 成绩评定
1.所有课程(包括实训课、项目实训、毕业设计等)的考试成绩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记载。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即90~100的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60~69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2.学生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即课程综合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课堂笔记、课堂回答问题、课后作业、实训操作、小测、各种调查报告等各种成绩)、考勤和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三部分成绩综合评定;其中,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不超过40%,实习、实践课程等教学环节的考核方式、各环节权重按相关要求执行。
3.课程补考成绩达到60分(百分制)或及格(等级制)及以上者,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计,课程补考不考虑平时考勤和平时成绩;因缓考参加补考的课程,其考核成绩按照实际分数计。
4.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同一试卷,必须在同一时间、同一阅卷场所进行统一流水阅卷。各课程阅卷时间及地点阅卷前需上报教务处备查。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学生旷考、考试作弊和取消考试资格等课程的成绩评定,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成绩管理
1.学校成绩实行校、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
2.学生成绩必须严格按要求通过学校教务系统报送,经教研室、二级学院(部)、教务处审核后发布。课程纸质成绩登记表由任课教师签名、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名,报学院和教务处分别保存留档。
3.任课教师须在所承担课程考试前两周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并将由本人签名、签名后的《平时成绩册》交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学秘书备档。阅卷教师应当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考试成绩评定工作,将试卷和签名后的成绩单和成绩分析表交学生班级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学秘书封存,同时将阅卷教师签名后的成绩单和成绩分析表交教务处存档。根据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管理权限要求,任课教师或二级学院(部)指定人员应在所有课程考试完成后三天内完成成绩录入并认真核对,保证学生成绩登录不出任何差错。教务处在所有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后,在网上向学生公布成绩。
未按时录入成绩的课程,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补录。
4.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各二级学院(部)校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私自应学生及其有关人员的要求加分改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将追究其责任。
5.考试成绩不宜张贴公布,学生可于每学期放假一周后通过教务系统网站查询本人成绩(补考成绩于学校组织补考全部结束一周后公布);若有不及格课程且具补考资格的学生,于当前学期放假后第二周内完成网上补考报名,逾期将视作放弃相关课程补考资格。
6.学生成绩一经报送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有差错,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参照《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学生考核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成绩复核
1.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查分申请复核成绩。
2.学生申请查分条件:即参加考试未获得成绩,或对其考试成绩存在异议的。
3.学生申请复核正常期末考试成绩须在每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进入智慧教务系统申请查卷,查卷申请经辅导员审核后到开课学院查询后在系统处理,逾期不再受理;且成绩复核仅限上一个学期期末考核课程,其他课程概不受理;补考考试成绩查询应在补考成绩公布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且查询仅针对当次补考。
4.学生提交成绩查询申请表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按规定程序统一核查试卷。各二级学院(部)一般不能拒绝学生成绩复核查询的正当要求。
5.受理查分部门和教师应对申请查分科目仔细核实,并如实填写查询申请表。如果成绩核实有误,应予以纠正;纠正成绩需经任课教师、开课部门所在二级学院(部)院长签字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生试卷复印件等),交由教务处审核。审核同意即成为有效成绩,由教务处专人负责处理,于三个工作日内修正教务系统学生成绩记录。
6.学生于第三周(补考成绩查询在成绩公布后第三周)在网上查询复核后成绩。
7.参加查分的有关人员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徇私舞弊。任何人均不得借查询之由擅自更改学生成绩,否则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8.由教务处承办的其他国家级考试(如大学英语等级、计算机办公自动化、专升本等考试),将及时公布成绩于各二级学院(部),并按照相关主考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查分服务,具体查分程序按组织考试主管部门要求进行。
9.所有查分原始记录将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成绩归档
1.期末考试与补考原始成绩档案由各二级学院(部)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销毁,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成绩记分册和成绩统计表严格管理,永久保存。
2.在校生需要学校出具成绩证明材料的,应当学生本人持相关证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教务管理系统的成绩档案,如实完整地打印该生的成绩单,到教务处进一步审核,并加盖公章。
往届生需要学校出具印章材料的,学生本人持相关证件向原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由二级学院如实复印该生在校期间成绩档案,到教务处审核加盖公章。
3.毕业生个人成绩单一式三份,由二级学院提供,教务处审核盖章,分别存放学生档案、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毕业班级成绩册由二级学院(部)和教务处分别存档。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十八条 教务处、各二级学院(部)试卷管理人员及监考人员应事先作好相关准备,主(副)监考教师按监考任务通知要求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答卷纸和草稿纸(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应按照其要求进行领取试卷),并清点试卷份数与所负责的考场人数是否相符。如有短缺,应立即向教务处考务工作人员报告;当天考试时段的课程主考教师应在考试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签到,并做好本门课程的巡考及答疑准备。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按其要求到场),并认真、细致、严格做好以下工作:
1.在考试前编好考生座位,向学生宣读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词典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2.在考试之前和考试过程中,查验学生参加考试要求携带的证件(如学生证、身份证)与考生本人、试卷上填写的考生姓名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
3.检查学生是否按指定位置就座,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4.考试开始,准时发卷。
5.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尤其是每个考生提交试卷的完整性。
第二十条 考试进行中,监考人员须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情况,对违反考场纪律及相关规则的考生,可令其退出考场,以违纪作弊记载,并及时在试卷袋上做好记录。如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企图,监考人员应立即给予严厉的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制止并没收作弊物证。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检查考生是否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答题;不得回答考生提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字迹不清,可以说明);未经主(副)监考教师允许,考生在考试进行中不得离开考场。
第二十二条 课程主考教师在本门课程考试开始后,应在自己所负责的区域内进行指导性巡考,对学生提出的相关问题作出解答,但解答内容不得涉及试题的提示或试题答案。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时,要求考生立即停止作答,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指令后,方可离开考场。监考人员收齐试卷,检查试卷回收份数是否与发放时相等、每份是否完整后,填写试卷袋上的各个项目。考场如有异常情况,需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对缺考、违纪学生的学号、姓名、性别及主要情节应做明确的记录和认定,经监考人员本人签名后交到考务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监考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保持考场一前一后的监考位置。维持考场秩序。未经批准,已安排并书面通知的主(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迟到早退、不坐着监考、不看书看报玩手机、不聚集或聊天、不擅离职守(接听电话)。监考人员需前后分开,认真巡视。凡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包庇纵容,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或以其他方式为学生作弊违纪提供方便等人员,视为协同作弊对待,一经查实,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巡考人员负责检查各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学校考试委员会也将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向全院通报。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六条 考生参加考试,要服从学校及二级学院主(监)考人员的统一安排和管理,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衣冠不整、穿拖鞋(含时装拖鞋)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场内考生及监考人员不得吸烟、吃零食。
第二十七条 考生应在考试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的安排到指定位置就座;将参加考试所要求的证件放在桌面备监考人员查验,无证者不准参加考试。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允许交卷(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以统一要求为准)。未交卷且未经主(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不得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交谈。
第二十八条 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仅遇试卷分发错误、缺页漏页、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二十九条 严禁考生自带答题纸、草稿纸(含空白纸)。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后收回,考生一律不准将试题、答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三十条 除必要的文具、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考生不得将书籍、讲义、笔记、通讯工具、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物品带入考场,或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者须持有正规医院出具的证明),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
第八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
1.未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2.到分发试卷时仍没有将书包、讲义、复习资料、手机、电子词典等物品放到指定位置者;
3.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偷看答卷者;
4.开卷考试中,未经主考教师同意而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5.交卷后不听监考人员劝告,仍在考场及附近逗留、议论、喧哗者。
第三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参加考试的资格,该考试科目以零分记,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违犯上述第三十二条之中的任一种行为,无视告诫而重犯者;
2.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调度者;
3.开考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座位者;
4.在考场内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告者;
5.考试结束后,不按照监考人员要求及时交卷者;
6.携带有关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置的;
7.考试结束后,经举报、查实确有考试违纪行为者。
第三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参加考试的资格,该考试科目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考试中有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传接纸条(试卷)或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2.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3.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4.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资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5.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6.偷看他人试卷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7.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8.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9.在考场中相互校对答案或传递考试信息者;
10.进入考场后,使用通讯工具向场外传递试题内容的;
11.藏匿他人试卷、答卷者;
12.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后又交回监考人员者;
13.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14.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5.答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者;
16.严重扰乱报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
17.考试过程中接看(听)手机、寻呼机及其他电子设备接收电子信号者;
18.除外语听力考试时间外,利用各种电子接收设备接收电子信号者;
19.未按有关考试规定,在密封区以外作有表明或者暗示自己身份的标记者;
20、在参加考试过程中,以复制、摘录试题内容为主要目的者;
21.考试结束后,经举报、查实确有考试严重违纪行为者;
22.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第三十五条 考生具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者,取消参加考试的资格,并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1.以虚报或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2.参与组织或兜售以不正当行为或非法手段获取的试题内容的;
3.考试期间撕毁期末试卷或答卷者;
4.有意妨碍他人正常考试或有意扰乱考场秩序者;
5.采取不正当行为或非法手段获取试题内容者;
6.未经许可擅自将国家级试卷带出考场者。
第三十六条 考生具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者,取消参加考试的资格,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窃取、偷换、涂改试(答)卷,伪造、变造考试信息的;
3.威胁、打击、报复、考试违纪、作弊举报人的;
4.参加国家级考试撕毁试卷者;
5.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6.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的。
第三十七条 平时作业(或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八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或有关工作人员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学生,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涉及的教师或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警告及以上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三十九条 凡我院师生员工,经知情人举报,有关部门查实,对学生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和教职工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者,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考试中的违纪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签名后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时交到考试办公室。
巡考人员发现违纪,必须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巡考情况表》中记录。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作弊问题,必须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教务处。
第四十一条 记录或反映违纪情况的材料经教务处核实后,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定按有关条例和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阅卷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考试纪律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考试的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1.监考人员在监考中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玩忽职守,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3.未按有关考试规定,提前启封或擅自启封考生试卷的;
4.考试期间,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5.未按有关考试的规定,擅自复制、摘录试题内容,或擅自使用通讯工具;
6.擅自变动考生答卷上有关信息的;
7.向考生提示或暗示作答试卷的;
8.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或未按有关考试的规定和要求收集汇总试题、答卷,造成严重后果的;
9.私自变更监考教师,或私自找人代为监考者,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1.伪造、变造考生报考信息的;
2.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3.指使、纵容、提供条件或伙同他人进行舞弊,或隐瞒、包庇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
4.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5.应回避考试工作确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营私的;
6.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7.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8.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9.利用命题或接触试题内容之便,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与命题、制卷信息的;
10.利用命题或接触试题内容之便,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的;
11.考试工作人员又由于玩忽职守,致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学校在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舞弊的;
2.打击、报复、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3.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4.利用职务之便,胁迫、指使、授意他人舞弊的;
5.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的;
6.参与组织和兜售以不正当行为或非法手段获取的试题内容的。
(四)我院所有在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外,人事部门还将依《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1.违反有关考试的保密规定,造成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含备用题)泄密,使考生答卷、考试成绩在保密期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2.以考试为名进行诈骗的;
3.盗窃未经启用的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含备用题)的;
4.盗窃、损毁在保密期内的考试试题、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范围内对学生的相关处分,给予记过(含)以下处分的,由学校分管教学的领导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讨论决定,事后在院务会议上进行通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校校务会议批准。凡我校师生员工违反考试纪律,若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不服,可按《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我院学生参加国家、重庆市等有关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及以我院名义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
第四十六条 凡是国家有最新有关考试文件精神,一律按国家最新文件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各级各类考试及相关工作的所有学生和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