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
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 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 (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二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 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以生为本,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三条 学校成立岗位实习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由教学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学生实习相关要求,学工部、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同管理,二级学院制定学生实习方案,并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条 我校学生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 3 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 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五条 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二级学院要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老师配合实习指导教师一起,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辅导员老师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六条 二级学院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 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认识实习由各二级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七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 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二级学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八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 6 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二级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的劳动。教学主管部门、二级学院要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条 二级学院应当明确学生实习工作分管领导,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第十一条 我校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必须按照要求与学校、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二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 利,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不得以实习押金、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为理由收取学生的任何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当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 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 实习报告。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 度,实习指导教师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反馈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由学院联系,要求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提供 统一住宿,同时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 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 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 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实习派出地省级主管部门要同步将实习学 校、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实习单位所在地省 级主管部门。跨省实习数量较大的省份之间,要建立跨省实习常 态化协同机制。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 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 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在组织实习的过程中,要确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 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 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 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 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 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 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二级学院,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二级学院党政领导责任。若在实习指导 过程中出现问题,将追究指导教师的责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制 度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教育部 及有关部门文件中,有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相关内容与此规定不 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
202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