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
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一审宣判:校方有“严重过失”, 赔偿受伤学生 162 万
去年
12
月
28
日,持续
4
年无果的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在上海
市长宁区法院一审宣判:东华大学因有明显过错,存在重大过失,需
向受害学生郭宏振赔偿医药费等各部分类费用
162
万多元。
▲2020 年 5 月 9 日,开庭前郭宏振在核对证据材料,其眼部明显
明显的受伤痕迹。
案件经过:
2016 年 9 月 21 日 10 时 30 分左右,上海市东华大学实验室发生一起爆炸事故。当天校方通报,事发时,东华大学松江校区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 3 名研究生,在实验室进行化学实验时发生爆炸,1
名学生受轻微擦伤;另外 2 名学生因实验爆燃致化学试剂高锰酸钾等
灼伤头、面部和眼睛,面部灼伤面积均在 5%左右,眼部不同程度受伤,其中 1 名学生已接受眼部手术。
时为研究生二年级的受害者郭宏振:“9 月 21 日事发前,替换研一的学弟做实验。之前导师也说过实验期间若有疑问,可以向我咨询。其中一名学弟问我如何进行下一步的添加高锰酸钾操作。我让他用天平称重 100g 高锰酸钾后,帮他进行添加高锰酸钾实验,然后就发生了爆炸。”
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郭宏振右眼盲目 5 级,左眼重度视力损害,构成四级伤残;面部增生性皮肤皮肤痕迹形成,构成八级伤残; 右眼睑轻度畸形,构成十级伤残;张口高度 1 度,构成十级伤残。
▲2016 年 9 月 21 日上午 10 点 30 分左右,上海市东华大学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20 年 12 月 18 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该院(2019)沪 0105 民初 23901 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爆炸事故的责任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氧化石墨烯
制备实验中所使用的浓硫酸及高锰酸钾均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实验是高度危险的实验。对此,作为负有教学责任的校方及教师有义务明确教授实验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及危险后果。但从教师聂某的陈述看, 仅仅是口头说过让学生注意安全,可见,教师明知实验有危险仍未告知实验的危险性,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进行提醒和提示,而是默许并放任危险的存在。
长宁区法院认为,东华大学未釆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告知实验的危险性,采取“让高年级学生带低年级学生”方式进行高度危险实验,事发时实验室管理人员未落实其校内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过失,与郭宏振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对郭宏振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警示:
1. 建立健全高风险实验准入机制。由实验项目负责人制定完善的实验工艺流程、危险源风险评估、安全防护、应急预案等,经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论证、审批、备案后方可启动。
2. 实验项目负责人必须对实验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告知,实验人员应熟知安全应急处置程序、实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执行。
3. 所有实验人员都必须佩戴与高风险实验相匹配的安全防护器具,司空见惯不等于没有危险,要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切不可偷懒省事、麻痹大意。
4. 实验项目负责人需详细指导、严格监督学生进行高风险实验, 课题组内人员要相互监督、查遗补缺,消除高风险实验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