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员详解创业优惠政策-就业信息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员详解创业优惠政策
2011-03-11 00:45:56   来源:[db:出处]     点击: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司长于法鸣在全国首批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市长培训班上介绍,国家为了鼓励创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提高了创业的成功率。

免费进行创业培训

目前,我国很多地市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创业培训补贴逐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

此外,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国内外先进创业培训技术,比如引入欧洲模拟公司开展创业实训,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信贷政策大力支持创业

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在贷款额度上,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最初的2万元提高到5万元,妇联已经把妇女创业贷款提高到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最高额度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

在国家层面上,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各地财政部门当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增长和代偿情况等因素,每年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地方财政部门小额担保基金的奖补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的经费补助。

减免行政收费

根据规定,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免费项目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中央方面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其中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同时,免收的费用还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创业税收大力减免

于法鸣表示,为了鼓励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国家提高了所有个人纳税人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同时,国家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此外,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新办中小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比例为20%。于法鸣表示,这些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创业人员的关心。从实践来看,这些政策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创业的成功率。(来源:大学生创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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