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良好校风、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章程》、《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与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相统一;
(二)坚持纪律处分的等级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在籍学生,因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等的行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和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本规定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相应条款,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处分。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校纪律处分设立影响期,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不再享受奖助学金,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不得享受除特殊困难临时救济以外的其他困难补助。纪律处分的影响期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八条 处分影响期到期后,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纪律处分的影响期从违纪行为发生时间起计算,如违纪发生时间无法确认的,从认定违纪行为时间起计算;影响期内无违法、违纪行为,在处分到期前15日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院系讨论后提出建议,报学校审批。记过及以下的处分解除由学生处审批;留校察看的处分解除,由学校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小于处分影响期,或者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规违纪的,其影响期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组织尚未掌握其违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组织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
(二)在组织调查违纪事件过程中,主动、如实地揭发他人错误;
(三)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退赔;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
(五)事后及时主动、如实向有关部门或者受侵害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受侵害方谅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事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提供重要依据、
线索,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查清事实;
(七) 有立功表现的,或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在组织调查中串供、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
(二)阻止证人作证或采取其他干扰、阻碍、抗拒调查,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三)在处分影响其内,再次违纪;
(四)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
(五)组织或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行为;
(六)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七)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
第十二条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且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项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从轻”“从重”处分,是指违纪行为在应受处分的幅度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
第十四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规定赔偿。
第三章 处分权限、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权限
(一)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报学校行文;
(二)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后,提请校务会审核,报学校行文;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报重庆市教委备案。
(三)凡考试(含考查)违纪作弊行为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行文。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一般违纪事件由相关教学系查证。情节复杂且后果严重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学生处、保卫处牵头查证。
(二)陈述和申辩。教学系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结束时,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要用文字予以说明。
(三)报批。对应给予处分的违纪学生,教学系应及时查明违纪事实,提供事实材料及证物、证词等相关旁证,由学生所在教学系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并于事发后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将《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报送学生处,再由学生处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理权限作相应处理。教学系应当及时将处分材料(含处分决定、原始旁证、事实核对表及审批原件等)报学生处存档,并由学校下发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如对教学系处分意见有异议,可要求教学系对该处分意见进行复议,如仍有分歧,报校长办公会议裁定。
(四)决定。学校将以行政文件形式对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文件应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的事实和依据、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并告知学生如果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送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送达被处分人,同时告知学生申诉的权利、申诉期限及受理申诉的机构,并将受记过处分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的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方式: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公布处分决定书。记过以下的学生违纪处分情况可以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张榜公布;记过及以上的学生违纪处分情况,可以由学工处(部)负责张榜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不张榜公布;
第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正式生效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档案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凡逾期不办、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由保卫处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离校。
第二十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相应作出纪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罢课、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散布学校不良舆论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发表或散播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作案动机,但作案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有意购买赃物,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有偷窃行为,视其作案数额、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敲诈勒索者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互殴,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或干扰组织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持械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持管制刀具斗殴者,加重处罚,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置;为他人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预谋策划打架或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而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对动手打人和提供凶器者,都将视情节轻重,赔偿受伤者的医疗、护理费及其它损失;逾期不交纳赔偿费,从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情节较重或造成重大损失(价
值在1000元以上)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利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聚众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具、场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社会治安或从事、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妇女或有其它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嫖娼、卖淫、聚众从事淫乱活动或有其它淫乱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贩卖、私藏、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非法携带、持有枪支及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工具,除没收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参加直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加传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侵犯他人隐私、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教室和公共集会场所穿戴不整、吸烟等其他不文明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者,经教育不改,视其事实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QQ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发布不文明、消极言论或不雅图片的,视其事实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QQ群、微信、贴吧等网络平台散布谣言、攻击他人或学校的,视其事实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违反课堂纪律,扰乱课堂秩序,不服从老师教育管理,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顶撞或辱骂教职员工、不尊重师长等不文明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凡偷窃、撕割图书馆、资料室图书、资料,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重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安全规定者:
(一)私自乱接电源,使用违禁电器除收缴消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告之家长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安全防火规定,拒交违规用品,消极对抗或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酿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同性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同性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不假在外留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熄灯后翻越围墙或门、窗进出宿舍(校园)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责成其立即返校住宿;
(六)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就寝时间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不按时归寝者、熄灯后仍使用电脑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影响他人者,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限期未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向外扔瓶子、杂物,投掷燃烧物品,倾倒污水、污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凡作伪证或制造假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旷课者,可以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口头批评教育;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受到相应处分的,予以退学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原则上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第三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按照《重庆房地学职业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相近的条款,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短期培训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市教委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