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2024-11-13 15:49:05    点击:

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科技、文化服务、劳动服务或有组织的经营活动,取得报酬,以补充学习、生活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应树立劳动观念,积极参加“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公益劳动,培养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任何学生和学生团体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在校园内、在宿舍内设点,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商业活动。

第四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商管理法规及用工部门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参与传销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非法活动。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到社会上从事有损身心健康、有损大学生及学校形象的活动;不得从事对人体有伤害和危险的劳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要优先安排特困生和品学兼优的学生。享受困难补助的学生一般先要参加一定量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生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校学生会和各二级学院协助管理。

第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和学生勤工助学档案,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情况予以检查、评比、表彰;

(二)负责勤工助学业务的对内对外协调联系和实施;

(三)学生上岗前,一般应对学生进行以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四)学校要为勤工助学创造条件。各部门都应关心、支持勤工助学工作,并提供方便、优先安排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凡校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部门,其工作适于学生参与的,应尽量优先安排学生参加。

(五)校内勤工助学的接受部门应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带队,要把勤工助学与育人相结合,加强对学生的引导。

第八条  二级学院勤工助学活动职责

(一)统一组织、协调二级学院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二)负责向学生处推荐具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条件的学生;

(三)其他有关本二级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各二级学院统一上报到学生处备案,学生处根据各二级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各二级学院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比例。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各二级学院备案(内容包括:服务单位、月报酬、服务时间、服务协议等),各二级学院每学期期末统一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私自组织参与勤工助学活动者,除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外,所发生的劳务纠纷及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资金来源由提供劳动岗位的单位或个人所支付的劳务费。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克扣和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对于工作态度端正、积极主动、塌实肯干、表现突出者,给予一定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对于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服从安排者,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予以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勤工助学生申请表”在学生处网站下载。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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