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施工团体和临时工的管理规定
一、各用工部门和驻校内的施工团体禁止使用下列人员:
1、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被依法管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
2、保外就医、监(所)外执行的劳改劳教人员;
3、精神病、未治愈的传染病患者;
4、有“两劳”、少管、流氓、盗窃史的人员;
5、十六岁以下儿童。
二、各施工团体和部门用的临时工、合同工、短包工均须在来校后三天内到保卫处登记注册。要教育他们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的治安管理,要掌握他们的思想、居住、活动情况。成建制的要确定负责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并与学校签定安全责任书。
三、施工人员和临时工须有身份证,来校须办理出入证,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监督检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来校的施工人员3日以上不办理出入证的;
2、隐瞒身份、谎报情况、冒名顶替,使用他人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出入证件的;
4、施工人员中有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举包庇窝藏犯罪分子
5、破坏和盗窃公私财物的;
6、打架斗殴、起哄闹事、流氓滋事等扰乱学校秩序的;
7、违背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造成火灾及其他人身伤亡事故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