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开课计划的有关规定
2014-07-08 00:00:00   来源:[db:出处]     点击:

一、开课计划管理是学院教学计划管理的重要一环。开课计划是专业教学计划在每个学期的执行计划。开课计划包括:本专业年级的课程、实训、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活动的安排。

二、专业教学计划是制订每学期开课计划的依据。课程和各项教学活动的安排,以及学时、先后顺序等都应按照专业计划安排进行。

三、开课计划由分管教学工作的系主任主持制订,各教研室主任在系主任领导下,做好本室人员的计划安排。系教学秘书负责编排、制表,并协助系主任进行具体协调工作。教务处负责对全院开课计划审核,并编印全院性的开课计划。

四、制订开课计划特别应把好主讲教师安排这一关。首先,应把教学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教学效果佳的教师(特别是高职称的教师)安排到基础课和主干教学第一线;其次,对新承担讲课任务的青年教师,要求必须有跟班辅导的经历并经过试讲。凡试讲不合格的教师,不得安排担任主讲任务。

五、制订开课计划时,凡需对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作出变动的,应经系主任批准,并在上报下学期开课计划的同时,另行提出报告,送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接到报告之后,在放假之前无提出异议的即可实施。

六、开课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更换主讲教师的,应报教务处批准之后方可更换。

七、新学期开课计划的制订安排在前一个学期中期。各系于学期结束三周前将开课计划报送教务处。填报开课计划应注意:字迹清楚且各项内容(如课程名称、学时、主要课程、选修或必修、考核方式、主讲教师姓名、职称等)均应准确无误;未经落实任课教师的课程不得报送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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