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2014-07-08 00:00:00   来源:[db:出处]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优良学风和校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7]第21号部长令),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效。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工作应按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考试工作由学院考试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依照本管理规定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

1、学院成立由院领导、教务处、学生处以及负责教学管理工作的相关系行政领导组成的考试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学院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负责调查、核实、认定、上报考试中发生的重大和疑难事件。

2、各系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管理规定、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及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有关考试工作。

第五条  各系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1、系领导办公会。结合本系情况研究和落实考试工作的有关要求、安排和措施;

2、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考试工作的有关要求、安排和措施;

3、学生动员会。通过不同的形式,讲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本管理规定的第七、八、九章等。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使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使学生逐步养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六条  考试时间

1、学院组织的考试,其日程依据当年的院历和教学计划进行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变更考试日程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系主任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依据课程考试管理权限进行安排。

2、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根据全国或全市统一安排进行。

3、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进行安排。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计算机上机考试一般为90分钟,口试时间每位考生一般为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在向教务处报告后,主考教师可将考试时间适当延长或缩减。

第七条  考试组织

1、全国(或全市)性的考试及学院确定的“教考分离”课程,由学院统一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各系负责监考任务的落实。

2、所有课程的期末考试或结业考试,分学院组织的“统一考试”和各系自行安排组织的“非统一考试”两类。“统一考试”的课程一般是公共必修课(如: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以及部分大面积开设的课程;“非统一考试”为除上述课程以外其他课程的考试及每学期期中结束的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通知相关系安排。

3、“非统一考试”由系在考试前5个工作日将考试安排表报教务处备案,再行组织安排。

4、“非统一考试”考试要求应完全与“统一考试”相同。

5、学生所修课程如考试时间冲突,必须先参加当期必修课程的考试,其余课程均需按《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办理缓考手续。

第八条  考场安排

“统一考试”所用场地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统一考试”所用场地由各系事先报教务处备案或提前提出调用公共教室(含机房)的申请,由教务处进行安排、协调;在考试进行过程中考场安排如出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教务处进行调整。安排考场时应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同一考核科目的考生按隔位就座的原则确定考场的容量和各考场内考生的座次。

第九条  监考与巡考

1、所有考试(免监考考试除外)都要安排人员负责主考和监考。每个考场一般应安排2名以上监考教师。笔试时,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与监考教师的数量之比例一般应为20:1;开卷考试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与监考教师的数量之比一般应为30:1。

2、监考教师必须是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的正式在职职工,必须参加监考培训。未经培训者以及职工家属和亲属,不得参加监考。

3、无论是统一考试还是非统一考试,在学生参加考试前3个工作日,各系须向教务处提交巡考人员安排表。

4、根据巡考安排,教务处、各系和部门领导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并做好巡考记录。

第十条  试题与试卷管理

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系应对试卷规范管理,加大教考分离的力度。

1、试卷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或与之有关的内容。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包括考前勾画重点,暗示命题范围等)问题,一经发现,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2、教务处、各系主管领导应对已评阅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有关课程教与学的情况。

3、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阅卷组长或阅卷老师直接交课程管理单位统一登记、封存。保存期超过规定时间的试卷,由各系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统一由教务处组织集中销毁。

第四章  考试方式、命题与制卷

第十一条  考试方式                                                                          

1、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报告、综述、实作等。

2、统一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笔试。其他课程的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由开设此课程的系确定考试方式,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报系主管领导批准,送教务处备案。

3、开卷考试的课程,其命题应为综合性题目,重点考察学生对本课程所要求掌握知识的应用能力。开卷考试也应定时完成,时间一般限定在120分钟。学生在参加开卷考试的过程中只能携带教师指定的参考资料、书籍。不准借用或复印他人笔记和复习资料。开卷考试课程的试卷与闭卷考试课程的试卷在管理上相同。各系安排的开卷考试的时间、地点须在教务处备案。

4、采用口试方式进行考试的课程,需要课程管理单位领导同意。对每一位学生进行考试时,至少有2名专业课程老师在场。考试结束后,需要将学生口试记录或录音作为答卷交课程管理单位保存。口试题目随机抽取,原则上每生一题。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

1、试题(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考试命题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重点考察学生对该课程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考察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察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2、对统一课程标准,统一教学内容的课程,应根据课程标准统一命题。其他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的课程标准命题,并报系主管领导审定。

3、凡在同一学期、不同班级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其教学进度与内容要求基本相同,采用同一试卷。

4、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分量相当,且相同题目不超过20%的A、B两套试题,供考试选用;期末考试试卷或补考、重修试卷由试卷印制单位随机抽取。

5、根据需要,部分课程的命题,将组织命题小组完成,或聘请院外专家命题,或使用全国、省(市)建立的题库组题。

6、命题教师或命题小组,须在考试前两周内将系主管领导审定的试卷装袋密封并将试卷袋上的各个项目完善签字手续后提交教务处。命题袋上规定项目填写不完整或签字手续不齐全的,教务处不予接收;由有关的系、教研室负责人重新审查,填写完整后提交。

第十三条  制卷

试卷的制作按下述规定执行:

1、原则上采用统一制卷,专人管理、集中领取。

2、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版面格式要求规范,项目齐全。试卷要求用打印机打印,图标准确,无漏页漏项。

3、试卷上的所有文字须采用宋体,大小要适度且统一使用标准简化字(特殊要求的课程除外)。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课程(包括实训课、项目实训、毕业设计等)的考试成绩,可采用五级记分制或百分制记载。百分制记载:60分及格;五级分制记载:即90~100的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60~69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实训课、生产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性强的教学环节原则上采用五级记分制计分。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即课程综合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平时测验、作业等的综合考查)、考勤和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三项成绩综合评定。其中,期末成绩的比例不超过40%。各系、教研室拟改变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的,应每学期第五周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和折算办法,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执行。 课程补考成绩达到60分(百分制)或及格(等级制)及以上者,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计,课程补考一般要考虑平时考勤和平时成绩,补考总成绩由平时考勤、平时成绩和补考成绩组成按正常考试时的比例计算;因缓考参加补考的课程,其考核成绩按照实际分数计。 按照实际分数计。

第十六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学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等的课程的成绩评定,按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须在所承担课程考试前两周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并将由本人登记、签名的《平时成绩册》交到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阅卷教师应当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考试成绩评定工作,将试卷和签名后的成绩单交学生班级所在系教学秘书封存。根据学院教务管理系统管理权限要求,任课教师或系指定人员应在所有课程考试完成后三天内完成成绩录入并认真核对,保证学生成绩登录不出任何差错。教务处在所有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后,关闭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录入界面,同时在网上向学生公布成绩。

未按时录入成绩的课程,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系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报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补录。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不宜张贴公布,学生可通过网站查询本人成绩。

第十九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各系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销毁,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成绩记分册和成绩统计表严格管理,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若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要求核查试卷。学生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其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核查试卷。经核查试卷确系有误,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后生效,由教务处进行成绩更正。

第二十一条  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各系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私自应学生及其有关人员的要求加分改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监考人员应事先作好相关准备,主考教师按监考任务通知要求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答卷纸和草稿纸,并清点试卷份数与所负责的考场人数是否相符。如有短缺,应立即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并认真、细致、严格做好以下工作:

1、在考试前编好考生座位,向学生宣读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词典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2、在考试之前和考试过程中,查验学生参加考试要求携带的证件(如学生证、身份证)与考生本人、试卷上填写的考生姓名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

3、检查学生是否按指定位置就座,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4、考试开始,准时发卷。

5、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尤其是每个考生提交试卷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进行中,监考人员须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情况,对违反考场纪律及相关规则的考生,可令其退出考场,以违纪作弊记载,并及时在试卷袋上做好记录。如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企图,监考人员应立即给予严厉的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检查考生是否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答题;不回答考生提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字迹不清,可以说明);未经主(监)考教师允许,考生在考试进行中不得离开考场。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时,要求考生立即停止作答,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指令后,方可离开考场。监考人员收齐试卷,检查试卷回收份数是否与发放时相等、每份是否完整后,填写试卷袋上的各个项目。考场如有异常情况,需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对缺考、违纪学生的学号、姓名、性别及主要情节应做明确的记录和认定,经监考人员本人签名后交到考务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监考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考场秩序。未经批准,已安排并书面通知的主(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迟到、早退、坐着监考、看书看报、聚集或聊天、擅离职守。监考人员需前后分开,认真巡视。凡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包庇纵容,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或以其他方式为学生作弊违纪提供方便等人员,视为协同作弊对待,一经查实,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巡考人员负责检查各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学院考试委员会也将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向全院通报。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九条  考生参加考试,要服从学院及系主(监)考人员的统一安排和管理,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衣冠不整、穿拖鞋(含时装拖鞋)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场内考生及监考人员不得吸烟、吃零食。

第三十条  考生应在考试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的安排到指定位置就座;将参加考试所要求的证件放在桌面备监考人员查验,无证者不准参加考试。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允许交卷(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以统一要求为准)。未交卷且未经主(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交谈。

第三十一条  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仅遇试卷分发错误、缺页漏页、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三十二条  严禁考生自带答题纸、草稿纸(含空白纸)。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后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第三十三条  除必要的文具、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考生不得将书籍、讲义、笔记、通讯工具、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物品带入考场,或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者须持有正规医院出具的证明),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

第八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

1、未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2、到分发试卷时仍没有将书包、讲义、复习资料、手机、电子词典等物品放到指定位置者;

3、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偷看答卷者;

4、开卷考试中,未经主考教师同意而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5、交卷后不听监考人员劝告,仍在考场及附近逗留、议论、喧哗者。

第三十六条  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参加考试的资格,该考试科目以零分记,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违犯上述第三十五条之中的任一种行为,无视告诫而重犯者;

2、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调度者;

3、开考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座位者;

4、在考场内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告者;

5、考试结束后,不按照监考人员要求及时交卷者;

6、携带有关考试的《考试规则》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置的;

7、考试结束后,经举报、查实确有考试违纪行为者。

第三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参加考试的资格,该考试科目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考试中有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传接纸条(试卷)或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2、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3、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4、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资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5、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6、偷看他人试卷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7、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8、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9、在考场中相互校对答案或传递考试信息者;

10、进入考场后,使用通讯工具向场外传递试题内容的;

11、藏匿他人试卷、答卷者;

12、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后又交回监考人员者;

13、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14、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5、答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者;

16、严重扰乱报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

17、考试过程中接看(听)手机、寻呼机及其他电子设备接收电子信号者;

18、除外语听力考试时间外,利用各种电子接收设备接收电子信号者;

19、未按有关考试规定,在密封区以外作有表明或者暗示自己身份的标记者;

20、在参加考试过程中,以复制、摘录试题内容为主要目的者;

21、考试结束后,经举报、查实确有考试严重违纪行为者;

22、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第三十八条  考生具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者,取消参加考试的资格,并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以虚报或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3、参与组织或兜售以不正当行为或非法手段获取的试题内容的;

4、考试期间撕毁期末试卷或答卷者;

5、有意妨碍他人正常考试或有意扰乱考场秩序者;

6、采取不正当行为或非法手段获取试题内容者;

7、未经许可擅自将国家级试卷带出考场者。

第三十九条  考生具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者,取消参加考试的资格,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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