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重庆建筑科技(国际)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集团秘书处作为职教集团的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职教集团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集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实现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促使职教集团资金总成本最小化,提高资金的安全使用效益、效率,促进集团各单位共同发展。
第四条 集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职教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
二、职教集团财务管理
第五条 集团财务工作实行理事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协助管理。
第六条 会计年度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12月31日止。
第七条 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第八条 集团秘书处分别设置出纳、会计、财务负责人等岗位(暂由秘书长单位财务处代为管理)并依法对职教集团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九条 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务工作。
第十条 集团秘书处必须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凭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的核对并保证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的调离、辞职必须征得本职教集团领导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移交。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按照规定执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以受理并向集团负责人报告,做到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集团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条 凡是职教集团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电子文档和其他会计资料等,均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至少为十五年,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理事会、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和税务机关批准。
三、资金预算、现金及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职教集团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预算与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各单位每月应制定用款计划并报送集团秘书处汇总编制月度财务收支计划。年终集团秘书处应编制下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必须遵循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谨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谨为集团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十八条 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2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另外1枚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不准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经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批准,由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委托他人保管。
第十九条 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顶支记账。收纳人员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步调节平衡。
第二十条 财会人员办理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付款审批单由经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数量、金额并签字,然后交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批准,50000以上的由理事长和分管财务领导共同审批。
第二十一条 职教集团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四)理事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二条 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
第二十三条 凡能用转账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第二十四条 集团秘书处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谨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二十六条 费用开支,必须符合税务局规定的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字,经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第二十七条 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及其其他费用等,应在出差回来一周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报销时应填制费用报销单,由经办人、部门领导签字,5000元以下由秘书处财务处领导审核批准,5000元以上由分管财务领导和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共同审批。
四、成本核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成本核算是集团各单位合作过程中的各类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提供真实、有用的成本、费用信息的过程,所提供的成本信息应当满足经营管理和决策的需要。算管结合,算为管用。
第二十九条 成本会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做好登记、传递、审核工作,保证原始记录的真实、及时、可靠、完整。
第三十条 正确归集、划分生产费用、时间费用,以及各种产成品、在产品的生产费用的归集、划分。
第三十一条 财产物资的计价方法采用加权平均法。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残值比例3%。成本核算方法采用品种法,特殊品种也可采用辅助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分别为:房屋及建筑物40年,机器设备10年,办公用品6年。
五、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