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概况

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是由重庆鸥鹏实业有限公司依法举办的高等学校,前身为1984年重庆市高等教育老年工作者协会创办的重庆科技进修大学,2001年经市政府批准成立重庆巴渝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更名为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2020年变更为现用名。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思想,秉承立德崇志、笃学善行的校训精神培养服务建筑现代化和重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校址

学校名称: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明德路3号(重庆大学城)

学校网址:http://cqrec.edu.cn/

第三条 举办者:重庆鸥鹏实业有限公司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性质和类型: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规范一切办学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九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坚持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方针,坚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办学模式,弘扬立德崇志、笃学善行的校训精神,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技术研究水平,面向新型建筑产业,为重庆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服务。

第十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2000人;随着办学条件不断改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办学层次。以全日制高职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学制三年;同时积极开展留学生培养、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各项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及创新创业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招生。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报市教委备案、审批后发布,实行阳光招生。

第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学生学籍。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与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广泛联系,引导学生勤工助学、创新创业以及扶贫济困、助老助残、关爱弱势群体等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锻炼中成长成才。

第十八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多种渠道资助,尽可能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处理和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理和处分决定,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正当。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事宜。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纪检监察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意外伤害保险和学生重大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对于学生的重危疾病、意外伤害等,学校会同公安、急救等部门一起实施紧急救助。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学生伤亡事故,学校会同有关部门一起依法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教师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使用学校各项教育教学资源;

(二)指导学生学习,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从事科研及科技开发、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参加进修学习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信息;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依据聘用合同约定,取得相应工作报酬(工资和学校规定的其它津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学术休假;

(七)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若有异议或认为学校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教师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按照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及法治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专业技术教育;

(四)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个别条件优厚可放宽到大学本科)学历学位,有相应教育教学能力的公民,经认定合格,可取得学校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专业技术职务。根据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需要,遵循双方平等自愿原则,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提倡学术自由,鼓励创新,大力支持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及横向技术开发,鼓励从事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其他职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权益保障。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购买五险一金,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制度,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申诉事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理或处分。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应当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程序正当。每学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法人治理结构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行制定章程和议事规则。

(二)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其中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三)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学校校长、学校党委书记、举办者代表2人、学校教职工代表1人。学校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1/3以上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名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理事任期4年,可连任。首届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按照本章程推选。

(五)理事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2.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和其他副校级干部;

3.筹集办学经费;

4.审核批准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5.审定学校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7.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8.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须由2/3以上(含2/3)成员参加。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理事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

1.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10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告知全体理事。

2.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与会议决定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记录、纪要存档。

3.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人员代为出席、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4.理事会一般决议,由理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审定下列重大事项,须经2/3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审定学校发展规划;

4)审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5)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6)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理事长的职权:

1.全面主持理事会工作,督查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2.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3.提请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4.提请理事会审核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科技开发项目、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重大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1名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

(一)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2人,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1人,教职工代表2人。学校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学校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任。

(三)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学校财务运行情况;

2.监督学校理事会及校长为代表的管理团队的办学行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行政管理。

  1. 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2-3人。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2. 学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经历,原则上不超过70岁。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校长在理事会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理事会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

    2.主持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教育教学、学术科研、人员培训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规章制度,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计划、财务预算。

    4.召集和主持学校校长办公会。

    5.组织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

    6.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校长助理)及财务负责人。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8.经理事会授权,代表学校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9.学校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制度。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科学管理、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全体校领导即副校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和校长助理出席,党政办公室主任、财务处长、学校监事和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

    (五)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1.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校理事会有关决定,讨论、处理和决策学校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

    校长办公会主要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决定、指示、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学校理事会决定的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工作。

    2.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全体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必须有1/2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有议题的分管校领导必须到会。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学校办公室主任及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六)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自主设置二级院部、科研机构、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合理配备人员。

    第三十六条 民主管理。

    (一)学校依法组建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在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成立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学生活动。

    (二)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全校人数确定代表人数,分部门选出代表,按部门分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组长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主席由各小组组长轮流担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并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讨论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4.监督和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5.选举学校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建立与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的协商制度,重大决策充分听取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的意见,鼓励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对学校的发展和建设献计献策,吸收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参加学校的各种学术性组织。

    (四)学校设立校友联谊会,促进校友与在校学生的交流学习,引导校友积极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按照《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成立中国共产党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发挥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

第三十八条 党务管理。

(一)学校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产生,设党委书记1人,纪委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委员若干人。党委书记全面负责学校党委工作。

(二)党委书记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2.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在依法办学和规范办学中起监督作用,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

3.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障作用。

4.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及干部的教育、监督、培养与考核工作。

5.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

6.加强对学校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建设高水平民办大学中的重要作用。

7.组织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对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领导和管理,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8.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9.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10.设立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保障和监督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11.党委领导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学校建立党委会制度。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四)党委会议事规则:

1.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办公室党务工作负责人及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党委下设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党群工作部、统战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以不削弱党委工作部门的职能和实效为原则,党委工作机构也可与工作职能任务相近的行政职能机构合署办公。在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和机关后勤职能部门,可根据党员人数多少,分别建立党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条 学校以下重大事项的决策应由校长办公会与党委会共同决定。

1.审核批准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2.审定学校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3.聘任、考评和解聘学校中层管理人员与其他教职工;

4.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5.其他应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共同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章 教育、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家、重庆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建立特色突出、结构合理的专业体系。

第四十二条 申报设置新专业,必须进行人才需求调查和预测,对办学条件进行充分论证,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规范招生、阳光招生,招生简章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

第四十四条 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任务,坚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其他各项工作应服从并服务于教学工作。

第四十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合理选用教材,认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十六条 加强德育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心理教育,成立心理咨询室,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或指导;对全校学生进行心理筛查,并对所有专业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第四十七条 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和管理,接受政府和社会对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评价。

第四十八条 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念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研教改成果和成功经验。

第四十九条 鼓励科技创新,支持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成果推广转化。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和综合素质教育体系,鼓励师生申报专利,支持师生的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十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由15人左右、具备高级职称的有关专业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校长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专业设置与调整、科学与技术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交叉专业、跨专业协调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等。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及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及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学术道德规范等实施细则。

(六)知晓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发展规划;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安排、分配和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对外重大合作项目等。学校对上述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听取其意见或建议。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除特殊原因,学术委员会委员有责任参加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的各项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不少于三分之二正式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学术委员会会议由议题提交部门或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派专人负责记录,并将会议纪要及结果于会议结束一周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上报学校办公室会议或通报全校。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

1.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由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组成,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入库专家与执行评委按不低于3:1的比例组建,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专家库成员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2.学校按照超员组建,随机抽评的原则,组建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简称高评委)。高评委由12名执行专家评委组成。

3.高评委负责评审学校有评审权限的教师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实验系列、研究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议推荐无评审权限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选。

4.学校根据评审权限和评审工作需要,设置相应学科评议组。学科组原则上由57名专家组成,每年由学校组织人事部综合考虑各学科申报人数、级别、专业、学科分布等,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组成当年学科组。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成员应由相应学科正高级专家组成,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成员由相应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

5.学科组主要负责审定申报者学术成果、学术方向的学科归属;负责对申报者进行以教育教学、学术水平、实际工作业绩为主的审查、评议;负责向学校高评委评议推荐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选。

第五十二条 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各院部分管教学的主任以及学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负责主持会议,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需要成立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与二级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二级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教学实训室(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六)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学校财务、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办学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校依法收取的学费及其它费用;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规范核算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收取学费及其它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提出,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并进行公示。

第五十六条 学校使用的土地、校舍、设备设施、图书等固定资产应当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政府资助的资产、受赠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均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校教育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八条 学校更换法定代表人和校长时,须接受离任审计。

第九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第六十条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由山的形态和建筑形态抽象化叠加组合而成,突出重庆地域性特征和学校的专业特征,体现中国建筑的文化内涵,下方有“1984”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的英文大写,下方是周恩来集字组合校名。

第六十一条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红底)和学生(白底)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宝石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周恩来集字组合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建科职院,筑梦翱翔》。

第六十四条 每年520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核算后,明确变更举办者双方和学校财产,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六条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长等事项,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应由学校理事会决议,再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注销登记。

第六十八条 学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标,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首先妥善安置在校师生。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依法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财产清算:

(一)退还学生缴纳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工资,缴纳教职工的五险一金;

(三)其他应偿还的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在1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登记机关备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