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遵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目标作为本单位、部门目标责任的重要部分列入工作目标责任书;学院把安全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单位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工作考核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二﹚、严格实施事故责任追究制。各单位、部门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发生的下列责任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不可推缷领导责任,出现个别领导渎职、失职者依据相关制度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暴力事件事故
2.饮食中毒事故
3.火灾事故
4.传染病事故
5.实训实习安全事故
6.体育活动事故
7.校外集体活动事故
8. 校车(交通)车责任事故
9.意外重大事故
10、其它安全事故
﹙三﹚各单位、部门依照学院《安全责任书》的规定,对本单位、部门的人员及财产安全负责。一旦事故发生,应及时报主管领导及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做出妥善处理。
﹙四﹚各单位、部门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署、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并对全体人员特别是重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各单位、部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须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时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均要追究责任。
﹙六﹚组织学生参加实习、社会实践、外出应聘、外出考试以及社会公益活动等,谁组织谁负责,必须以确保师生安全为首要,落实安保措施,保证顺利、平安。
﹙七﹚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单位、部门,及时将用工基本信息报学院保卫处备案,及时对临时工作人员予以监督、检查;对不了解情况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员要拒绝上岗,并限期离开学校。如因缺乏监督、检查不力以及没能及时清退而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单位、部门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否则,将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有责任向学院领导及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履行安全职责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
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