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安全和校园秩序,预防犯罪和各种案件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利,保证教学、科研和生活的正常进行,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第13号令》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为学院校园秩序的校规校纪,适用于学院内所有师生员工,同样适用于临时在我院工作或生活的人员。学院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我院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维护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学院师生员工、家属,凭持有本院的学生证、工作证或者学院颁发的其他证件进入学院;校外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或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经同意、登记后进入学院。未持有规定的证章、证件的人员,应当向门卫说明原因,经接待方同意后,进行登记,方可进入学院。
第四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进校采访前与学院宣传部联系,报经院党委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境外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市政府外事机关或者港澳台办公室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在进入前与学院宣传部联系,报经院党委、院长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入学院采访。
第五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到学院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市政府、市教委或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院后,或按照学术交流等活动准入程序,经学院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院探亲访友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由邀请人事先向院长办公室申请批准,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院。
第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附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不得在校园内非法传教。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院保卫处报告,学院保卫处要求其说明情况后视情节处理并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七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员离校后应注销登记,在学生宿舍公寓内不得留宿异性,不得留宿非本寝室以外的学生。违反前款规定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宿舍。
第八条 告示、通知、启事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校方主管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校园不允许设置临时建筑物。特别需要的,要经院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私自设置的,学院有权拆除。
第十条 在校园内安装音响、广播设施,应当报请学院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院的广播设施,必须报请学院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院广播设施。违反本规定的,学院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停止设施安装及使用。
第十一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讲座报告等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院党委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院党委应在举行前24小时作出答复。同时,组织者还应将学院党委的批复报保卫处备案。集会演讲的内容应符合我国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举行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二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干扰他人的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十三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组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有关规定的活动。未经批准登记的社团,不得进行任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第十四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学院保卫处可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损害国家财产的,学院保卫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校园内禁止摆摊设点进行经营活动,属于社会公益性活动以及校外商业机构赞助各部门的活动,组织者应按学院相关规定报经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指定地点和相关要求开展活动。违反规定的,学院保卫处有权责令其离开校园。
第十八 租用学院房屋进行经营活动,要经学院资产总务处批准,并签定租用合同。资产总务处在审核时,应认真审查租用者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学院有关规定。未经资产总务处批准,学院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将本单位使用的房屋出租。资产总务处应适时检查各房屋租用者有无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保卫处要检查有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违反规定者,资产总务处有权解除合同,保卫处有权协助资产总务处予以清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
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