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
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制定本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一、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争议处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秉持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争议,避免争议扩大或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
二、争议处理机构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教职工争议。机构由学校代表、教职工代表、校工会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确保争议处理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三、争议调解程序
申请调解:教职工在发生争议后,可以向学校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受理申请: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启动调解程序。
调查取证:调解委员会应全面调查核实争议事项,包括查阅相关政策规定、搜集证据、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等。
组织调解:调解委员会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取双方意见和要求,提出调解方案,并努力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四、争议仲裁与诉讼
仲裁申请:经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对争议进行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争议进行审理和判决。
五、争议处理中的注意事项
保密原则:争议处理过程中,应保护双方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避免信息泄露。
回避制度:调解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或经当事人申请回避。
调解纪律: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尊重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员的工作,不得无理纠缠或激化矛盾。
六、争议预防与宣传教育
学校应加强对教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教职工的权益和义务,减少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建立学校教职工争议,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争议问题,防止争议扩大化。
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