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8-01-19 09:52:45   来源:     点击:

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与学院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院消防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学院法人代表为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院领导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和组织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管理人应定期向责任人报告消防工作情况。院属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防火安全负有直接责任、保卫处为学院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保卫处长为消防管理部门的责任人。保卫处设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部门责任人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全校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学院所属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学院设立由院长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主管安全的院领导担任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各部门负责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负责人与各部门消防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根据校园防火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将“消防四个能力”进课堂。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

﹙五﹚根据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

﹙六﹚依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既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也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校内消防实施监督。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在保卫处长领导下开展,其职责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本规定和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学院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全院性的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向有火灾隐患部门发出《火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彻底消除火险隐患,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四﹚对学院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设置、配备、更换、维修提出意见,定期组织人员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等进行检查,维修更换,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

﹙五﹚建立并规范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档案,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档案。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七﹚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队的工作,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逃生疏散演练。

﹙八﹚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就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讲评,有奖惩。

﹙三﹚确定本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针对本部门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

﹙五﹚对本部门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消防标志完好有效;教学楼、实训楼、学生宿舍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六﹚每周进行一次安全自查,重点防火部门每日进行一次安全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报告;本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各部门均应积极配合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

﹙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八﹚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严格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二﹚组织本部门职工学习消防知识,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条 学院任何部门、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

第十二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和易发生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我院重点防火部位为:学生公寓、食堂、学术报告厅、图书馆、计算机房、现代教育中心、公共聚集场所、后勤物资库房及新建、扩建项目、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凡属院内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部门,应将本部门的消防制度张贴公布,所属人员应达到“三懂三会”﹙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本岗位的防火措施、懂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预防、会使用灭火器﹚的消防技能,学院在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上给予重点保证。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学院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准。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四条 学院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备案。因工作、生活需要,新建、搭建各类临时性用房,需经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资产总务处同意,学院批准方可施工。院内禁止建造任何形式的违章建筑。

第十五条 在学院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事前应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防火审批手续,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院内道路、走廊、楼梯等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材料、杂物。学院有关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水、停电、切断通讯联系时,应事先通知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在校内焚烧废物,应在指定地点进行。特殊焚烧和大量焚烧,应事先报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审批。经批准的焚烧,须有专人在现场负责安全,焚烧完毕后浇灭灰烬并倒在安全地点。

第十八条 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 具有易发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篝火﹚晚会等活动,主办或承办部门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责任未明确的,否则不允许举办,其后果由主办﹙承办﹚部门负责。主办(承办)部门于举办日三天前报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一条 在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各要害部位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安排人值班,值班人员须增强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汇报,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二条 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的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各部门对电器设备、线路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报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学生公寓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经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消防器材应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保卫处值班电话报警。任何部门、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八条 失火部门及邻近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达到下列要求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其他单位、居民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二﹚防火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或消防设施设备被盗、被毁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五﹚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按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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